(一)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42μg/m3以下,PM10年平均浓度达到71μg/m3以下;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5%以上;全省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8年分别下降2%以上;全省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18年下降3.37%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目标。全省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 88.3%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洞庭湖水质持续改善,主要入湖河流断面总磷浓度总体持续降低;省控考核评价断面水质保持稳中向好趋势;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 96.4%;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新增150万亩,种植结构调整面积新增30.9万亩,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51万亩,完成20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