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2日起,《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为全省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等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将被处最高5000元罚款。
古树名木是珍贵遗产、活文物,具有极高生态、科学价值。我省122个县(市、区)中120个有古树名木分布,目前已认定古树名木239143棵,是全国古树名木集中分布地区。过去,因古树名木数量多、分布广、缺乏法律保护,15%的古树处于濒危状态。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填补了我省古树名木保护的立法空白,对全省城乡古树实现“统一标准”保护管理,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应当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擅自移植、采伐、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都属于禁止行为,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建(扩建)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进行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
一旦发现这些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彭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