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等依法依规开展的税费精诚共治,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精诚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税费精诚共治坚持以“思想共识、力量共聚、政策共研、机制共商、平台共搭、标准共通、信息共享、财源共建、风险共管、责任共担”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共治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创新改革举措、强化大数据应用等措施,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协助、信息协力”的税费精诚共治新格局,为推进“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和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程议事协调机制的统筹下,设立省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共治专项工作组),成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政务管理服务及大数据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推进和落实税费精诚共治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税务局负责。
共治专项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共治单位,及时收集共治单位责任部门和联络员,畅通共治专项工作组与共治单位日常联系与沟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比照省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设立本级税费精诚共治专项工作组。共治专项工作组和共治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开展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全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支持配合做好税费精诚共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税费精诚共治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税费精诚共治中的重大问题,为税费精诚共治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六条 税务部门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发挥主责作用,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财源建设工程有关要求,税务、财政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工作机制。
第三章 部门协作
第七条 共治单位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在涉税涉费相关领域,深度开展税费共治。
(一)征管协作。共治单位要根据税务部门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定期联合开展涉税涉费数据清理,夯实税费征管基础;要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费,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注销等协税护税职责;坚持税费皆重,强化非税、社保等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协作管理;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加快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和核验。
(二)监管协作。共治单位要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强化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在财政资金安排、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招投标、融资、担保、评先评优等事项中的应用,创新探索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税费监管合力;财政、司法、税务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的联合监管,督促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按行业执业准则提供规范服务。
(三)司法协作。税务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依法对接。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案件情况共享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反馈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对相关当事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要支持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强化涉税涉费犯罪尤其是虚开骗税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探索税警实体化协作模式,以常驻派驻、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形式,实现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却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不立案侦查的涉税涉费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负有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深化对税费领域审判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在依法拍卖、财产执行、破产清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事项中的税费征收协作,保障税务部门依法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四)国际税收协作。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外汇、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跨境税源风险管理机制,深化跨境交易涉税信息共享,实现跨境投资经营风险监控评估、联合分析应对;要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联合推出集成式、个性化服务举措,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五)服务协作。共治单位要及时保障和支持税费业务办理,提供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社会保障、评先评优等方面需要的涉税涉费信息,并定期开展相关政策联合座谈、宣讲,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分析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六)区域协作。探索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征管协调机制,着力执法标准统一、税费监管联动、数据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通等,推动税费征管互助,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七)其他税费精诚共治所涉及的协作事项。
第八条 共治单位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共治事项,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共治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税费共治事项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作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九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协同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保险费欠费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电子支付等信息;协同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协同税务部门推进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查询渠道扩展,并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待报解账户开展对账核实,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 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费精诚共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反映各行业涉税涉费合理诉求。税务部门要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
第十一条 司法、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对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积极鼓励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税费服务;对参与非法逃避缴纳税费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非法逃避税费提供便利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教育、司法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税费联合宣传,普及税费法律法规,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拓展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渠道,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要将纳税信用统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各类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依法开展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公众协助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构建税费服务沟通机制,完善12366热线平台功能,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社会监督平台的协同联动,发挥12366热线在税费咨询、投诉受理、需求反馈等方面的沟通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渠道。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税费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壮大税费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要完善涉税涉费事项奖励机制,对税收违法检举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奖励,激发社会公众协助税费精诚共治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要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拓宽意见收集渠道,定期邀请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师开展体验活动,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
第六章 信息协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涉税涉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省、市州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推进省、市州、县市区涉税涉费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保密和异议数据处置机制。
第二十一条 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共治专项工作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及信息传送基本标准,并上传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全省遵照执行。市州、县市区可在符合上级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充,对适合上级推广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共治单位因政策执行口径、管理方式等原因无法实施共享的,由同级共治专项工作组及时协调调度。
第二十二条 共治单位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通过各级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对暂时无法通过平台共享的涉税涉费信息或新增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要与信息需求单位商定信息共享内容、信息传送标准和信息传送方式等,并向同级共治专项工作组报备,在条件成熟后及时融入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共治单位要按照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清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信息需求单位反映存有疑义或明显错误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解释说明或更正。共治单位要对税费传送信息进行台账管理,确保数据传送接收有记录、过程可监控、事后能追溯。
税费共治关联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税收保障义务。同时,根据税务部门完善税费征管、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需要,积极提供纳税人缴费人从事生产经营相关的涉税涉费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共治单位要依法加强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应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税费风险监控、税费收入预测和税费数据分析等,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应用效能;税务部门要不断强化税费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财源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为招商引资、部门管理、参政议政等提供税费大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共治单位要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共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费精诚共治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要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依法予以保密。
以上信息共享共用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税费精诚共治纳入财源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统筹开展督促督导,确保税费精诚共治工作落地见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作出税费的开征、停征或减税费、免税费、缓税费、退税费、补税费、税费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费职责,导致税费流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事项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未按规定提供涉税涉费共享信息、未履行税费精诚共治协作义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