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2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村民参与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形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物资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
第七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养护村组道路桥梁(含机耕道、林区村森林防火通道等)、巩固安全饮水工程、植树造林、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财政资金已经覆盖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有明确经费渠道及特定收费对象和专项支出规定的资金和劳务。
3.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损失等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农村社区。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申请减免筹资或筹劳,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筹资筹劳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方式,既可以采取筹资筹劳并举,也可以采取只筹资或只筹劳的灵活方式。
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劳务可允许以村民自己雇工、相互帮工等形式完成。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以资代劳。
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主要通过筹劳方式实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标准程序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当年工价标准由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制定,并向群众公布。筹资形式可以分年度进行;也可以多年累积一次筹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底对村民反映多、需求迫切和村内急需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进行集体研究、筛选,议定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项目,提出筹资筹劳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资金来源和筹资筹劳的范围、数额、分摊办法、减免对象及原因、工程施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报村民委员会筛选议定。
村民委员会应结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整体规划和村民意愿,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部门衔接,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逐年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坝的新建、清淤、维护,村连村之间道路建设保养等涉及多个村村民共同受益且有共同建设意愿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通过后,可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实行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分村预决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筹资筹劳项目实施或协商受益村共同组织实施。
同一村内涉及部分村民小组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牵头,可只组织受益村民小组的村民议事,以村为单位申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施工,受益组村民负担应筹资金和劳务,纳入村级统一管理;也可组织全体村民议事,以村为单位申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施工,全部村民负担应筹资金和劳务,纳入村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村内公开并发放到户,征询相关意见并修改完善,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对筹资筹劳项目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小组的,也可召开各利益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村民会议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村民代表参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小组的,应组织各利益相关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各利益相关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各利益相关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筹资筹劳人员因举家外出务工、暂居外地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利用电话、微信、信件、委托等方式参与会议,充分表达意愿。委托他人参会的,筹资筹劳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表达意愿的信息或资料作为依据备查。
第十七条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案通过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开批准文件,公布筹资筹劳方案,以书面形式将筹资筹劳数额、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通知到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出资出劳。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筹资筹劳义务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农户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批准的标准及数额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统一收款票据。票据上应注明“一事一议”筹资,或“一事一议”以资代劳资金,或“一事一议”捐资等收款名目及数额。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一事一议”所筹劳务要根据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工作进度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原则上安排在农闲季节进行。对所筹劳务应加强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只能用于所议筹资筹劳项目,单独设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原则上在当年内完成,并按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共同参与、监督下,及时办理项目决算。决算报告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确需跨年度才能完成的项目,可采取分段决算,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整个项目完工后,在完工当年进行总决算。
第二十五条 决算报告完成后,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跨年度项目决算应一年一公布,并在总决算报告完成后,公布项目建设全面情况。公布内容应包括筹资筹劳计划完成、资金来源、使用详细项目及金额、自愿捐资、减免、工程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引导村民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实施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要严格做好项目规划预算,把控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实施不加重村级负担,不新增村级债务。
按照受益人口和受益面的需要,项目投资较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经乡镇事前申报,县级项目相关部门批准、事后严格决算验收,可再争取相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涉及几个村民小组的,资产归涉及组集体成员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形成资产的管护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筹资筹劳应充分了解和考虑农民意愿及个人承受能力,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宣传,鼓励村民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村内公益项目建设,对自愿捐资、作出贡献的村民和社会人士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村民意见较大的,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县市区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限期退还向农民收取的资金或支付用工报酬。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的;
2.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但未通过的;
3.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但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审查的;
4.经有关程序申报、审查后但又擅自增项加码或减项减量的;
5.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因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需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按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