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意见》(湘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首批100项事项实现线上线下同质服务、一次办成,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覆盖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营商环境指数(仅考核市州)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试点,在相关资金安排、项目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政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对积极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工业稳增长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税收等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对在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中,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贡献率、总开工竣工率,引进500强企业项目、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年度计划完成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推进机制健全,工作创新性强,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建设环境优良的市州,予以奖励;对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投入产出水平高、效益好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得力,在化解隐性债务存量、降低政府综合债务率、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整合转型、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等方面成效突出,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关注类债务总和下降比例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给予一定奖励,并对其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予以优先转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六、对落实军民融合改革政策措施、引进军民融合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成效显着的市州和产业示范基地,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快,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的市州,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对落实开放崛起“五大行动方案”和稳外贸、稳外资措施有力,进出口总额增速、实际利用内外资增速、引进三类“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数和上年度省政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省级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九、对深入推进农业三个“百千万”工程,大力实施“六大强农”行动,打造优势特色千亿产业,促进产业兴旺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并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着的县市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按该县市区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5%予以奖励;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措施得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率高,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村容村貌好的县市区,优先作为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表彰对象,增加一个省级授牌美丽乡村示范村参评指标,并优先推荐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激励候选县市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对积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守住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底线,粮食生产主推技术覆盖率达到95%,粮油加工业总产值增幅6%以上,在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综合考核中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积极主动,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水平高、增速快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公安厅)
十三、对财政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高,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大,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小,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进度快,预算公开总体进展情况好的市州,给予一定引导性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对交通运输综合体系建设中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四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成效显着的市州、县市区,安排一定额度的交通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并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五、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处置率高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六、对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三新”经济和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个数等科技投入产出指标总量和增量年度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分别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对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成效明显,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总量和增量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中予以支持。对科技创新指标排名全省前3位的国家级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量排名全省前3位的省级高新区,给予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七、对完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成效明显,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省级文化旅游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八、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城镇调查失业率等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好,重点群体就业平稳,资金保障有力,创业和就业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支持;对推动“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同)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其申报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及省级“双创”示范平台,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十九、对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洞庭湖治理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着力改善水、大气环境质量,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省控考核评价断面水质优良率、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中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各市州项目完成比例分别排名全省第1名的市州,在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在推动河湖长履职尽责、落实省总河长令和年度重点工作、加强基层工作保障、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等方面措施得力,在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根据考核情况,通过相关水利专项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年度各部门安排治水项目建设相关资金时,按提高10%的额度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一、对推进质量强省工作成效突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产品质量合格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给予一定奖励,并在质量工作有关改革试点示范、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对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消除大班额工作力度大、进度快、大班额比例降幅显着;以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效果明显,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优秀,“义务教育推进工作”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小学、初中综合和单项差异系数合格的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综合奖补资金时,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县域公办中职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校建设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在农村中职教育攻坚项目、职业教育省级重点项目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三、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较好,当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项目开工率高,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量达到36.5张以上,且养老床位利用率不低于80%,养老院护理型床位数占比达到3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超过50%的市州,在申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四、对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中居于全省前列,以及村级卫生所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奖励,优先纳入医改相关试点,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区,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五、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考核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市州,在有关财政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对全省达到信访工作“三无”创建标准的县市区,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扶贫攻坚工作有关激励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以及在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综合大督查等专项督查中创造典型经验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和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完善督查评价体系,改进督查评价方法,创新督查评价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区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进一步控制表扬激励地区名额,除已明确了表扬激励地区名额及安全生产有关激励措施外,其他每条激励措施表扬激励名额原则上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园区不超过10个;要将督查激励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市州,根据省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实施,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县市区,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各市州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落实督查激励措施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在相关激励措施中不予表扬激励。
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从2020年起,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综合大督查及相关专项督查情况,及时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区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突出督查工作重点完善督查激励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