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债券);
(三)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专项债券);
(四)依法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外国政府或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涵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50%)的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成本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成本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结算。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无预算应急类项目以政府决策的估算投资额为控制数;
(三)效益优先。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须同时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做出资金预算安排,批复项目资金来源及预结算、指导采购管理,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核确定或财政评审的基础上核拨资金,按权限批复项目决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权限批复项目决算,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并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含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财务核算,办理资产交付等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会同财政、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前应当有明确的资金筹集计划,主要建设资金来源应当为向上争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资金、政府债券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统筹本级财力适当安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精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筹集方案,落实资金来源。资金筹集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后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的依据。资金筹集方案中不得过高依赖本级财政、不得突破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不得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实施进度和上级财政性资金到位率等情况,编制各项目下一年度资金支出计划,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统筹本级财力资金,安排市级财政负责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规划设计,向财政部门送审项目工程预算。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基础。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或市政府决策的应急类无预算项目的估算。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一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优先安排事关民生、需求迫切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列入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库实行全周期管理,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优先予以保障。列入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编制实施期绩效目标及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措施和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滚动管理。对未入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二条 未达到发改部门立项标准的市政维护、园林绿化、人防工程、农林水利、教育文化卫生、1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等小型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市政府决策。未经市政府决策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决策。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合同等,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资金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评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是建设单位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控制上限。未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批准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报告及其他佐证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对区的专项投资补助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概(预)算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因项目建设期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动用项目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工程变更等变动事项确需调整项目概(预)算的,经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概(预)算批复部门申请按程序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超概(预)算部分的资金来源。概(预)算调整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办理。未按程序审批的,超出批准建设内容、标准和范围发生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部门不予追加工程款,超出部分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规范项目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前,建设单位按不高于工程中间计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急类工程按不高于工程中间计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款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
第五章 竣工结(决)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评审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无相关资质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审结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超出部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并完成结算评审后3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余资金中的财政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或竣工结算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并缴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而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缴回财政;基本建设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原则上视为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整体和分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出具绩效自评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自评应当对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充分了解项目进度、成本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流程上,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相应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级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