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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12-09 所在行业: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引导资金。产业基金立足于服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产业基金从争取的国家、省投资以及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张家界高新区自筹资金中安排,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从2023年起,每年追加1500万元,连续追加3年。

        投资分红以及退出后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纳入基金管理,循环使用,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产业发展。

        第四条 产业基金要主动参与推动新型工业强基倍增行动,重点支持张家界高新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者通过招商引资准备入驻张家界高新区的工业企业,以及纳入张家界高新区管理的工业企业。

        产业基金既可以单独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也可以引导、整合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对企业投资入股。

        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增设投资、法律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作为临时成员。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审议具体投资项目以及产业基金年度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基金公司与委员会的衔接工作,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并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等。

        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产业基金委托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管理,资金统一归集到张家界市财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营。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拟制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操作规程;

        (二)牵头组织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对拟支持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出资、入股谈判;

        (三)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支持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监督企业运营;

        (四)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回产业基金参股企业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

        (五)每半年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六)接受出资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

        (七)负责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产业基金决策机制应当遵循科学、简便、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支持的企业,由基金公司组织立项、遴选、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等具体投资工作。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以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张家界高新区以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接受企业的投资申请,向基金公司提出具体项目投资建议。基金公司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条 基金公司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方案报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必要,基金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批决策。

        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额度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投资方案,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和协议,实施投资。

        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额度4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由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和协议,实施投资。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章程和协议,无法实施的,投资终止。基金公司应当在终止投资后1个月内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报备。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一般为3—5年,退出期为2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有必要延期的,由委员会审议决定。

        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符合章程和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者退出条件的,由基金公司按照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公司报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为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和产业升级,产业基金退出时产生的收益部分可以让利返还给入股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让利返还部分最多不超过退出时净收益的70%。

        产业基金由企业股东(合伙人)回购退出的,基金投资收益率可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LPR的1倍确定。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按照年度支付基金公司管理费用,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管理基金总额的2%核定。管理费用从市本级、张家界高新区筹集的资金以及基金产生的收益中支付,用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包括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诉讼费、办公费、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者股票、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委员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的监督,对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产业基金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对于在投资立项、尽职调查、评审决策、投后管理中已履职尽责的,如投资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公司、有关项目负责人等不承担相关责任。有关尽职免责的具体认定,按照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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