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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民政 发文日期:2023-01-16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民发〔202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湘潭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湘潭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管理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湘民发〔2021〕20号)和《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村(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行政执法;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五)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申请、变更、注销备案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每季度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对发展成熟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具体包括:

        (一)引导村(居)民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二)为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三)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0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十条  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对于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直接登记。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条件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或党的工作覆盖到位。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湘潭市)+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四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社区社会申请备案三项材料》(附件1)和场所使用权证明,具体包括: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1);

        2.会员(组成人员)花名册(附件1.2);

        3.章程(附件1.3);

        4.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社会组织出具《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附件2)。并于每季度20日之前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及变更、注销统计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未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持《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完成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省、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2.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开展活动;

        3.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参加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等。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附件4),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事项包括: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附件5),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行政区划代码可在湖南省统计局官网—统计数据—统计标准栏目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

        (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机制。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建议,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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