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见附件)。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二、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衔接互动。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启动规划环评工作,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同推动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充分利用“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及时交流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避免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相脱节。
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依法做好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加强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五、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畅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